讀這本書並沒有什麽太高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屬於羅先生多年來的個人讀書隨筆和人生閱歷。
《圓正義》壹書把理想的完美“圓”比作正義的應有狀態(本來就應該如此),現實中壹切不完美的“圓”都可以看作正義的實際狀態(本來就如此)。看到世界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麽美好,我們也知道自己遠沒有想象的那麽高尚。書中既有對法律、犯罪、道德、自由的壹些思考和感悟,也有對自身的審視和批判。
羅老師引用安提戈涅的故事,接受自然法學派的基本立場,把這種完美的“圓”作為法律的永恒追求。但是,現實中的正義並不完美,所以我們會對理想中的正義心存敬畏。
該書總結了過去的壹些熱點事件,並作為壹名刑事法學家,從刑罰的角度闡述了自己的觀點。比如江歌案,張扣扣案,於歡辱母殺人案。
刑法是壹把雙刃劍,既要面對犯罪分子保護國家,也要面對權力本身防止權力過度濫用。
不要輕易揮動道德譴責的大棒,時刻站在道德制高點教訓別人。“幸福的高低取決於是否能體現人的尊嚴,越能體現人的尊嚴的幸福就是越高級的幸福”。
書中還提到了“缺乏最終的仰慕對象會導致自戀和自大,人們會利用他人來滿足自己的需求”這壹現象。而有些人之所以瘋狂,是因為失去了對未來的合理預期,而這是壹切生物生存的基本條件。
法律只是道德的載體,是對人的最低道德要求。不可能要求每個人都是“理想的人”。既要尊重民眾樸素的道德情感,又要尊重民意的感性表達,還要超越民眾的偏見,防止多數人的暴政。道德的使命是自律,而不是他律。
客觀犯罪是法制不發達的產物,刑法的合理性不是來自形而上學的推理,而是來自它所服務的道德觀念。真正的道德榜樣在於我們與生俱來的道德良知。
壹個國家是否擁有真正自由的試金石之壹,就是它對那些有罪的人,對那些為世界無恥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這也解釋了為什麽在壹些案件中,仍然有律師為明顯錯誤的壹方提供法律辯護。
法律制度的本質在於對權力的制約。在條件關系的基礎上,刑法中只有對結果的發生有重要推動作用的條件,才能被認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
“凡用刀者,必死於刀下”,這是對規則的敬畏。
“對法律的無知是不可避免的”是為了維護公共政策,否則就是鼓勵人們無視法律。正義永遠無法超越社會良知的約束。
人生註定要經歷磨難,重要的是我們在困難中如何面對。
對未來保持開放的心態,被壹種愉悅的冷漠所召喚,人生或許會無比幸福。
雖然我不能到達,但我渴望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