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品、賭博工具、賭資、吸毒、註射器具和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予以沒收,並按規定處理。
(二)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回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壹)對物品、設施、場所采取查封、扣押、臨時查封、封存、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等強制措施。
根據2005年5月13日生效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壹)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來的錢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
(二)賭資依法予以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擴展數據:
賭博罪的認定:
賭博罪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目的,以娛樂為主要部分的賭博行為不構成賭博罪。賭博行為情節不夠嚴重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賭博罪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
對賭博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經營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聚眾賭博或者賭博牟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嚴禁下列行為:
1,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2.制作、復制、出售、出租、傳播淫穢書刊、圖片、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有上述行為之壹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規定被勞動教養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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