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宇的法律觀點如下:
1,接受禮入法,禮與法是統壹的:杜預重視儒家禮,但也主張禮之變,體現了壹種“變禮”的觀念。
2、?“簡”的立法觀是杜預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即法律的文本要簡單通俗,規定要明確、準確、直截了當;法律的形式要簡單,概念要明確,條文要簡單不復雜。?
3、?區分法律和法令:“法”用於定罪量刑,“法令”指各種規章制度。法律與法令的界限清晰,有利於立法的“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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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預是西晉時期的學者、軍事家。歷任河南尹、尚書、鎮南將軍。太康元年(280),因滅吳有功,封為當陽郡侯。他精於謀略,軍事知識淵博,特別喜愛《左傳》,自稱癡迷《左傳》。
顯熙元年(264年)七月,杜預時任河南尹,奉命參與制定法律,就是太史四年(268年)頒布的《晉法》。它繼承了漢律,開創了唐律,對後世的封建法律影響很大。名義上主持修法的官員是賈充,但實際上杜宇承擔了最重的工作,《晉律》的所有註釋都是他完成的。
杜預在《晉律序》中指出“法應以正控,令以守事制”,這是我國法律史上最早明確區分法(刑法制度)與令(規章制度)的定義。《晉律》的制定正是基於這壹原則,使《晉律》比漢魏舊法更加鮮明、更加完備。
杜宇還指出,法律是官員的量刑標準,不是說理的書,所以法律要簡明通俗,讓老百姓容易理解,不敢違反。晉律之前的漢律,其特點是刑罰嚴厲,條目眾多,共計770多萬字,26000多條,內容重復,難以記憶,給官員提供了弄虛作假的機會。
雖然曹魏政府進行了改革,但變化有限。《晉律》根據杜預的意見,對漢魏舊法進行了大刀闊斧的刪減,只有2900條,12.6萬字,所以唐人稱贊其為“輕平,謂之簡”。
晉代皇帝代魏稱帝後,對作為其政權支柱的世家大族實行放縱政策。所以社會極其黑暗腐敗,各級官員貪得無厭,民眾之間互相屏蔽,互相庇護。太史四年(268年),杜預向司馬燕建議實行考試制度,根據官員的實際情況評估優劣,然後區別對待,或遷或棄,但他的建議沒有被朝廷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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