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內容可知,法律只能解除雙方在收養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收養和被收養的條件只能是有關未成年人。1首先,關於親生父子關系。父子關系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感情上可以斷絕,但法律上沒有辦法解除這種天然的血緣關系。但是,雖然沒有法律途徑解除血緣關系,但負有法律義務的父親對子女負有監護義務,子女年滿18周歲後可以自動解除。2.繼父和兒子的關系。對於繼子關系,可以認為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後,繼子關系可以斷絕。3,對於父子關系。收養父子關系成立後,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前不能解除雙方的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的協議已經解除的除外。如果被收養的孩子超過10歲,就必須征得他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拒絕扶養的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第壹百壹十壹條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