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
指因違反民法、違反合同或民法而產生的壹種法律責任。
包括10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2、刑事責任:
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而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後果,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予以確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3、行政責任:
指因違反行政法或因違反行政法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分為:行政處分(內部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4、違憲責任:
是指因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些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因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公民的活動與憲法規定相抵觸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
是指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權力所造成的賠償責任。
根據主觀過錯在法律責任中的地位,法律可以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根據行為人的名稱,分為崗位責任和個人責任。
根據責任的內容,可以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