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種類為:警告;記住;記住大錯誤;降級;辭退;被開除公職。
第三十九條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壹)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壹步核實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立案;(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進壹步調查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包括收集、核實相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公務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和本單位監察機關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中發現的事實和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並記錄在案。被調查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對該公務員的處分、免予處分或者辭退;(六)任免機關將處分決定書面通知公務員本人,並在壹定範圍內公布;(7)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公務員個人檔案,收集相關材料形成處分案件工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