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是否查封,不影響抵押權的優先順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不轉移其合法房地產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從拍賣的抵押房地產中優先受償。所謂“優先受償”,是指抵押權人出售給抵押物的價款。抵押權人除了先支付工資、養老金、稅款外,還可以先向債務人追償自己的債權,優先於抵押物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他無擔保的壹般債權。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壹個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的,壹般應按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抵押合同生效前必須登記的,應按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合同簽訂後才生效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支付;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法院有權查封、扣押銀行在執行中有抵押權的財產,也可以采取拍賣或者變賣措施;但拍賣、變賣所得必須先清償已被銀行抵押的債權,剩余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所有的他人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的財產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排序。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約定變更抵押順序和所擔保的債權數額。但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有財產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抵押順序或者變更抵押的,其他保證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權益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但其他保證人承諾仍提供保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