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庭。開庭是法庭審判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判做程序性準備;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壹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的參與下,出示、質證證據,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作出正確判決提供事實依據;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中已經掌握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就證據的證明力、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什麽罪、罪的輕重、是否應當處罰、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並在法庭上進行面對面的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和證明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反駁指控、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於法庭對案件進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斷,觀眾也更容易了解案件的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的最後陳述。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指在法庭審判結束時,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的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這是法律賦予被告的壹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是法院審理的獨立訴訟環節。被告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他壹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使被告人獨立完整地陳述自己的意見,加強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這對法院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
5、審查和審理。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評議。合議庭評議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討論、評價並作出決定的訴訟活動。鑒定的任務是根據出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作出對案件的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的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應當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