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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對外承包土地的程序

法律分析:(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

(二)承包工作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計劃;

(5)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房地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九條縣級土地利用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域,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域,根據土地利用狀況確定每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開發未利用土地;適合農用地開發的,優先進行農用地開發。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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