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221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因誹謗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此外,壹年內利用信息網絡多次誹謗他人尚未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累計次數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擴展數據:
我國最新司法解釋1、2013規定,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查看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本司法解釋將於2010年9月13日實施。
2.壹般來說,在中國,網絡誹謗民事侵權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肯定有損壞。是指行為人通過網絡人為傳播損害特定人名譽的文字、圖片或者語言。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明知傳播的內容會不可避免或可能損害他人的名譽而希望並讓結果發生,是故意的。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由於過失而未能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認為可以避免,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屬於過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網絡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