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來說,既然是股權投資,就不應該要求固定回報,否則就變成了“明股實債”。但是,籌資人至少應當在項目融資的相關材料中向投資人披露預期收益。壹旦不能實現預期收益,在實踐中就會形成壹定的糾紛。
投資者作為投資股東,有權獲得投資後公司正確使用募集資金的信息,也有權獲得公司經營狀況的相關財務信息,這是股東權利的基本內涵。
雖然業內規定眾籌平臺有監督資金使用的義務,但由於參與者的分散性、空間的廣泛性以及眾籌平臺自身的局限性,很難在現實條件下監督整個資金鏈的運作。即使明知集資人不按承諾用途使用資金,也無法有效制止,防範風險。
這個環節有點類似私募股權投資的投後管理階段。作為股東,投資者的基本權利是了解被投資公司的經營狀況。雖然業內也有類似的關於眾籌平臺的規定,但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只能寄希望於即將出臺的規定中對眾籌平臺的強制要求和對不履約的嚴厲處罰。同時,如果公司或眾籌平臺能夠明確要求對哈密瓜發布或傳遞給投資人的信息進行專業律師的認證,那就更好了。
由上可知,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眾籌出資人有壹定的法律保護,但在集資人和出資人之間,出資人明顯處於信息弱勢地位。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問題,您可以咨詢我們在Hualv.com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