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參考了國外的立法例,同時又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具有自己的特點。其規定基於:
1和14歲以下的人,由於身心發育不成熟,幼稚無知,不具備必要的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因此,對於其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會追究其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人,雖然有壹定的明辨是非的能力,但年紀尚輕,智力發育不全,缺乏社會知識和法制觀念。所以對他們的危害行為壹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只對壹些嚴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3.年齡達到16的人,智力和體力都有了相當的發展,有了辨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法律應該要求他們對自己所犯下的壹切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4.14歲以上18歲以下的人,雖然有壹定的明辨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尚未成年,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響。同時,由於可塑性強,他們也容易接受改革。
因此,他們所犯的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刑法》第四十九條也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刑事責任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譴責與譴責:這說明刑事責任是對行為的否定評價,是對行為人的道德譴責,體現了社會對犯罪行為的道德譴責。
社會性與合法性:刑事責任是社會性的,因為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危害,而合法性則體現在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必須依法追究犯罪行為。
必然性和平等性:刑事責任適用於所有犯罪人,沒有例外,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說明犯罪必須承擔刑事責任,這是不可避免的。
嚴厲性:刑事責任是壹種嚴厲的法律責任,可以剝奪人的生命、自由等基本權利,所以只用於罪犯。
特定性:刑事責任只能由實施犯罪的個人和單位承擔,具有特定性,不可轉嫁,不可替代。
強制性:刑事責任是國家強制犯罪人對國家承擔的法律責任。
形式:刑事責任的適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包括立案、審判等環節,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非財產性:刑事責任是非財產責任的壹種形式,以懲罰、教育和社會警示為目的,而非金錢賠償。
社會性:刑事責任不僅僅是對犯罪行為的懲罰,還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的受害者和社會整體利益,是壹種社會信號。
罪刑法定:刑事責任是基於犯罪的壹種責任形式,刑法規定了壹系列罪名和法定刑來確定刑事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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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