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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大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限制如下:

1,民事責任:

(1)未滿八周歲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二)已滿八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對自己獨立的純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但是,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法律責任;

(3)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承擔全部民事法律責任。

2、刑事責任: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另外,18以下的年齡統稱為:減少刑事責任年齡。任何人在這個年齡犯罪,都應該根據情節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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