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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好人法”?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條被稱為“好人法”的善意救助人免責規則,意在鼓勵善意救助人的高尚行為。

近年來,我國社會的誠信道德和誠信秩序出現了壹些問題,造成了廣泛的影響,包括法律適用不當。社會上不斷在說好心的救人者被誣陷,甚至質疑社會道德和法律的引導。許多學者主張在法律和制度上給予善意的救助人更全面的保護,為處理此類案件提供理論支持和法律依據,彌合誠信道德和誠信秩序的社會創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靈魂。把法治和德治結合起來,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推動作用,是必然要求,也將凝聚起強大的價值導向和精神動力。

該條款最重要的法律價值是保護善意救助人免於承擔民事責任。為了鼓勵公民幫助其他沒有義務幫助的人,我們應該給予善意救助人必要的責任豁免,大大降低善意救助人所要承擔的風險,保護善意救助人。善意救助人的免責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壹,行為人是善意救助人,即具有幫助他人的善意;二是行為人在他人處於危險或者困境時實施了救助行為,采取了緊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人的救助行為不當,對被救助人造成了損害。具備上述三個要件,善意救助人的民事責任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予以免除。

這樣的法律規定,對於喚醒社會良知,鼓勵人們在危難和困境中幫助他人,端正社會風氣,具有重要價值。這也是這壹規定的重要價值和意義。但是,這壹規定可能帶來的社會風險也值得關註。即當被救助人遇到困難或遇險,特別是病情危急時,如果不懂醫療救助常識,采取不當的救助措施,會對被救助人造成嚴重後果。在原草案條文中,規定了因重大過失造成的不當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限制善意救助人的不當救助行為,在救助中盡自己所能避免損害被救助人的後果。對此,需要進壹步深入研究,在鼓勵善意救助人的基礎上,提出更好的預防措施,防止不當危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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