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
第十九條信訪人應當客觀、真實地陳述信訪事項,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或者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或者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品和管制裝置;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他人,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信訪的結論是什麽?
信訪終結是指處理過程的結束,這是壹個時間概念。可以是沒有發現問題的結束,也可以是發現問題並處理的結論。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活動。以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信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