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時,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人不得安排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配備兒童安全座椅並正確使用。最好將安全座椅安裝在後排座椅上並倒車,因為當正面受到撞擊時,倒車座椅可以保護並托住寶寶的頸部,分散沖擊力,極大地保護了孩子的安全。
根據法律規定,4歲以下未成年人應使用兒童汽車安全座椅,12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安排乘坐副駕駛,部分城市還有規定,違反規定會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消除造成觸電、燒傷、跌倒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提供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提高戶外安全防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發生。第四條未成年人保護應當堅持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6)保護與教育相結合。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壹)為未成年人提供生命、健康和安全保護;
(二)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合理的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