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二審程序中有兩種新證據:
1,壹審庭審後新發現的證據;
2、當事人在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不予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
但2012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逾期證據進行了放寬,並不壹定導致逾期證據的失權,實質上是擴大了新證據的範圍。逾期的證據是否符合新證據的條件,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得出結論。
《證據規則》雖然沒有規定對逾期證據的審查以及相關的程序要求,但是在關於如何判斷新證據的規定中隱含了審查的內容。在二審程序中,如果證據逾期的理由能夠成立,就會在二審中轉化為新的證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壹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新證據”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壹)第壹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壹審庭審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的證據。
第二,二審出示新證據的時間
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不聽取證據可能導致裁判顯失公正的,可以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視為新的證據。
第三,二審中新證據的審查
2001的證據規則采取了逾期證據失權原則,失權的後果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發生。但在2012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采用了“額外舉證責任”,即當事人因正當理由未能提供證據的,允許該證據作為喪失權能後果的例外,但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的正當理由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新司法解釋也貫徹了這壹理念,保證了訴訟的公正性,規範了訴訟秩序。
二審中,對新證據的審查主要依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程程度,確定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根據過錯程度,適用不同的責任和後果。具體回顧如下:
1.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的。原則上,證據失去效力,但如果證據涉及基本事實的證明,不會導致喪失效力,但會受到訓誡和罰款。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的。這種情況下,不存在喪失證據權利的後果,人民法院應當采納,但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訓誡。
3.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不能免除對方要求賠償相應損失的責任。因逾期提供證據而增加的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誤工費等費用,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