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偷稅罪在新刑法中的新表述
對比新舊法律條文的修改(附新舊刑法關於偷稅漏稅的規定),可以看出:
1.拋棄偷稅漏稅的概念。壹般來說,“偷”就是把屬於別人的財物據為己有。在稅收問題上,應納稅款本來就屬於納稅人的合法財產。偷稅的原因是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因此,偷稅漏稅不同於盜竊的概念。通過新刑法對“偷稅”的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稅”概念的理解發生了變化。
稅收本質上是國家對納稅人財產的強制無償占有;從稅收契約理論來看,稅收是納稅人為換取政府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說,逃稅是納稅人違反支付義務的行為。變更罪名的提法更符合壹般法理和常識,更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2.建立了壹個逃稅的名字。將罪名由“偷稅”改為“逃稅”,將“偷稅”改為“逃稅”,將“偷稅”行為界定為“納稅人不得以欺騙、隱瞞等手段申報虛假納稅”。這種籠統的描述顯然比舊的規定更寬泛,更口袋化,會更有利於犯罪行為的認定。特別是“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已補繳應納稅款並繳納滯納金,受到行政處分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在五年內因偷逃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並可能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分的除外。”這壹規定的變化表明,立法者更傾向於從行為的危害後果角度考慮經濟犯罪,對積極挽回國家損失的行為可以依法從輕處理。它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符合當前提倡的“社會和諧”。
3.對逃稅的手段使用壹個通用的表達。即:“納稅人不得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以適應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復雜情況,以逃避繳納稅款。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和企業都要履行納稅義務。如果偷稅漏稅,不僅侵害社會利益,還會對社會治安產生負面影響。所以稅務機關壹定會對偷稅漏稅的壹方進行處罰,並根據涉案金額確定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