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第壹審法院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可以將案件發回重審。將案件發回重審,意味著案件將重新進入壹審程序,由壹審法院再審。在這個過程中,壹審法院會根據新的證據和事實,重新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作出新的判決。壹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或者法律依據,或者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得到滿足的,可以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壹、發回重審的定義和程序
再審是指上級法院認為壹審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將案件退回壹審法院重新審理的程序。發回重審的目的是糾正壹審法院的錯誤,保證案件得到公正準確的審理。
第二,發回重審與駁回訴訟的關系
在發回重審的過程中,壹審法院會根據新的證據和事實對案件進行再審。第壹審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或者法律依據,或者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得到滿足的,可以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此,發回重審不排除壹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可能。
三、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壹審法院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或者法律依據,或者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得到滿足的,可以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如果壹審法院認為案件需要發回重審,也可以依法將案件發回更高壹級法院重審。
四、操作及實踐中的註意事項
實踐中,壹審法院在審理發回重審的案件時,應充分考慮上級法院的指導意見,認真審查新的證據和事實,確保案件得到公正準確的審理。同時,壹審法院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發回重審的民事訴訟可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發回重審的過程中,壹審法院會根據新的證據和事實進行再審,並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第壹審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或者法律依據,或者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得到滿足的,可以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壹做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旨在確保案件公正準確審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53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