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務員調任規定》第六條:調任人選應當符合公務員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較強的工作能力,勤奮敬業,業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崗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格。
(三)具有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擬任職務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調入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經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和省級機關的,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的,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五)調任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歲;調任縣(市)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歲,調任其他科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要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省級以上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
《公務員調任規定》第十壹條: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入人選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當聽取有關領導、群眾、幹部人事部門和被調離人選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入人選實際履職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