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已經給客戶開了發票,對方不支付發票,屬於經濟糾紛。發票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雙方協商解決。壹般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與違約造成的損失相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為了防範先開票後付款的行為可能帶來的風險,提前約定。對於先開票後付款,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了這壹條款。開具收據,合同中事先沒有約定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提出先開具發票後付款的,應當要求對方開具發票收據,並在收據中註明款項未結清。及時對賬,對於存在欠款的,要定期進行財務對賬,財務報表是否能證明欠款事實。簽合同的時候妳要明確,付款和開發票的過程要根據真實情況寫清楚。如果需要先開發票,壹定要寫清楚。其次,如果之前的合同沒有約定要先開具發票,但對方在實際操作中有要求,可以在開具發票時要求對方寫壹張發票的收條,寫明“發票已收到,註明發票號,但發票涉及的金額未支付”,這也是證據。再次,最好在合同中約定銀行轉賬的支付方式,明確約定雙方的支付賬戶信息。如果有爭議,可以查看銀行流水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他人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