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擴展數據:
《刑法》第17條: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隨著年齡的增長,青少年在成長過程中會經歷幾個階段,從從來沒有能力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到能夠部分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再到能夠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
根據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從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實際情況出發,結合兒童生長發育的實際情況和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客觀需要,我國劃分了刑事責任的階段。
2004年,17國際刑法大會在北京舉行。會議最終形成了《關於未成年人在國內法和國際法下的刑事責任的決議》。
《決議》明確,適用特別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不得低於14周歲,對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能適用教育措施。可見,我國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與世界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壹般規定和趨勢是壹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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