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理由,並附相關證據。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名稱、請求保全的事項、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出示的證據主要證明申請海事強制令符合海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三個條件。
2、海事強制令擔保
由於海事強制令是在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確定之前作出的,所以法律要求請求人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對錯誤申請海事強制令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由於案件情況不同,海事訴訟法並沒有將海事強制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義務絕對化,只是規定“海事法院受理申請時,可以責令海事強制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其申請。”請求擔保的數額原則上應當與錯誤申請海事強制令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相當。《海事訴訟法解釋》對返還擔保作了規定:“被申請人在海事強制令發出後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也未就有關海事糾紛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海事法院可以返還申請人應其請求提供的擔保”。
3、審查和裁決
海事法院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和擔保進行審查,對保全條件、擔保的種類、方式和金額以及擔保的內容進行審查。根據《海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海事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強制令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根據這壹規定,法院應當對申請是否符合海事強制令的條件進行審查後作出裁定。
4.海事強制令的執行
海事法院作出海事強制令後,應當立即執行。行為的強制不同於財產的強制,行為的強制本質取決於被請求人的自覺履行。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的,海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處罰措施,即“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海事強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實踐中仍會出現當事人寧願罰款也不執行海事強制令的情況(很少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海事訴訟法解釋》規定強制令的執行也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以保證法律文書的執行。
5、復議和異議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海事強制令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海事法院申請復議壹次。海事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利害關系人對海事強制令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海事強制令;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利害關系方。異議期間,海事強制令不停止執行。
6、申請海事強制令的錯誤責任。
《海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有錯誤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被申請人請求申請人賠償損失的,發布海事強制令的海事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