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對於前提錯誤,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只能根據自己的認知提起申訴,沒有辦法知道判決結果,所以申訴與判決結果存在差異的情況相當普遍。當事人財產保全的目的是保證生效判決日後的執行,數額以申請法院可能支持的數額為限。那麽,對於基於現有證據,盡到合理謹慎註意義務的當事人來說,判決數額與主張數額不壹致是不可預見的,基於其知識水平和理解能力提出的財產保全不存在主觀過錯。
回到本案,第壹,司某某之所以提起訴訟,是因為他認為某建築工程公司欠了他四百多萬的工程款和勞務費。為保證今後判決的執行,他申請對某建築工程公司賬戶內的430萬元存款進行保全,其行為本身並不違法。生效判決雖未支持司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但就本案證據而言,不足以認定司某某存在故意或明顯疏忽通過保全損害某建築工程公司財產的行為。第二,從生效判決來看,法院認定某建築工程公司與司某某形成掛靠關系,判決“某建築工程公司返還司某某款項1686511.48元,司某某還可以就其他爭議款項起訴”。在這份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司某某也有權起訴某建築公司,某建築公司確實存在壹定程度的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