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日,福建車主林在福建*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為其車輛提交了壹份投保書,其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50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42,10,000元,保險期限為壹年。2014年6月9日22時許,林某駕駛人王某在榮成寧晉發生交通事故,撞倒路邊廣告牌,造成廣告牌、電纜、電信機櫃損壞。事故發生後,乘客林某的丈夫螞蟻叫來朋友將王某帶離現場,肇事車輛也被朋友拖至修理廠。6月10時許,王向當地派出所報案。6月11,17,螞蟻向保險公司報案,隨後保險公司委托損失評估公司到修理廠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稱目標車輛損失與現場痕跡不符,因目標車輛離開現場。之後,林支付車輛維修費、電信機櫃費、光纜修理費910000元。事後,林找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未能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留事故現場,未立即向交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導致無法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和性質,故拒賠。林為此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支持了保險公司的說法,駁回了林的訴訟請求。擅自離開事故現場會導致索賠得不到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在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具體約定“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必須保留事故現場,並立即向交管部門和本公司報告,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賠”,保險公司也已盡到了對林的明確告知義務,責任免除條款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在未保護現場、未采取報警、報案等相關措施的情況下離開現場,致使保險公司無法掌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駕駛人狀況,故保險公司依據該條款不予理賠,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另外,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時,螞蟻在車內的行為說明不存在不能報警的客觀情況。故在有能力、有條件的情況下未及時報案,導致事故原因無法確認,不良後果應由被保險人林本人承擔。因此,法官在此特別提醒,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單方事故,車主或駕駛人壹定要及時報警,交管部門會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警不到現場,不得擅自移動事故車輛,否則可能因事故原因無法查明或無法提供理賠材料而被拒賠。
法律客觀性: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人和被保險車輛乘客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強制責任保險。第二十壹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內對被保險人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全國統壹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賠償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