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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是否應該采集“為他人貸款”的信息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應當為他人收集貸款信息。

個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的身份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個人信用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信用卡、準信用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的交易記錄。其他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是指除信用交易信息以外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擔保人對擔保貸款承擔責任。當保證人在貸款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未能償還債務時,保證人必須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采集的信息作為“他人貸款擔保”,可以更全面地反映擔保人的信用狀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第壹百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無效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簽發匯票、本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利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進行金融憑證詐騙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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