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性精神病或癡呆患者通奸行為的定性分析。患有精神疾病或先天性癡呆的女性,缺乏正常的認知能力和意誌能力,不能正常表達意誌。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強奸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明知是患有精神病或者精神錯亂(嚴重)的婦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無論犯罪分子采取什麽手段,都以強奸罪論處。在間歇性精神病發作期間,經女方本人同意,不構成強奸罪。”據此,強奸罪的成立條件是:(1)強奸未遂與強奸未遂的界限。尋求者主觀上想與女性通奸,但沒有強行奸淫的決心。有鑒於此,他們往往會提出口頭要求,或以行為挑逗甚至擁抱淫穢。當女性拒絕拉扯其衣服褲子時,停止其行為,不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系。在區分強奸未遂和強奸未遂時,要看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行為人是否及時停止了自己的行為,行為人為什麽停止了對女性的態度。尤其需要註意的是,在尋求強奸過程中的拉扯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奸的暴力手段。(2)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是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女性精神病患者或者女性癡呆患者。這裏的明知包括明知和推定明知。如果行為人在不知道女方是精神病患者(如花癡)或癡呆患者的情況下,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在女方同意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則不構成強奸罪。2.正確區分強奸和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的不正當性行為。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自願發生性關系的,不作為犯罪處罰。在戀愛過程中,男方以不明顯的強制手段與女方發生性關系,但後來關系破裂,女方舉報男方強奸的情況,壹般不認定為強奸。3.嚴格區分強奸和通奸。通奸是雙方或壹方有配偶的男女之間的不正當性交。從理論上講,強奸和通奸並不難區分。強奸違背女人的意誌,通奸不違背女人的意誌。通奸必須使用暴力、脅迫和其他強制手段。通奸的主觀工具是決心強迫通奸,而通奸者沒有強迫通奸的決心。值得註意的是,壹些與他人通奸的女性,壹旦翻臉,關系惡化,或擔心事情敗露後名譽受損、夫妻關系惡化或戀愛關系破裂,或為了推卸責任、嫁禍他人,將通奸稱為強奸。不能定義為強奸。這壹點必須徹查,仔細分析,不能把女性的“指控”作為定罪的唯壹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四十壹條第二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脅迫他人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