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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法律類型有哪些?

證據的類型包括:

1,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證詞;

4.受害人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具體的證據無效案例如下:

1,證據與原件不符,原件復印件,復印件與原件、原件不符;

2.證據與本案事實無關;

3.證據的形式和來源不符合法律規定;

4.證據內容不真實的;

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

6.刑訊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收集證據的方法有:

1,問吧。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鑒定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了解。詢問是任何案件中經常使用的壹種取證措施和方法;

2.審訊。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如實說明案情的方法;

3.識別。辨認要求被害人或證人從若幹相似的物體、場所或人物中挑出自己的所見所聞;

4.審訊。勘驗是指執法人員來到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特殊活動。檢查的主體僅限於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檢查;

5.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進行檢查的專項活動。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也稱人身檢查;

6.搜索。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據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人員進行強制性搜查、搜查、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

7.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和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案件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於刑事案件。在其他種類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使用這種可重現的實驗方法來查明事故原因或核實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

8.身份證明。鑒定是指專門機構或者人員運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技設備,對相關專門問題進行檢測並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綜上所述,在司法審判中,根據案件事實。也稱為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叫證據,也叫證據來源和證明手段。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的區別在於,前者納入國家訴訟活動的範圍,受國家訴訟法規範的調整和制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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