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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官單獨職責順序的規定

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法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的相關規定。法官按照個人職務序列進行管理,采取常規晉升和擇優晉升相結合的方式。對工作突出或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壹線辦案崗位法官,可以破格提拔。擇優選拔晉升要控制在規定的等級比例或數量範圍內,鼓勵特別優秀的法官實行專項選拔晉升,可以突破崗位任職資格或越級晉升。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2.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允許徇私枉法;

3.依法保護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4.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5.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紀律;

6.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

7.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監督。

二、人民法院應當遵循的審判原則。

1,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2.法律原則的平等適用

3、司法公正原則

4、司法民主原則

5.公開審判的原則

6、司法責任制的原則

7、在訴訟中使用民族語言的原則。

8、當事人有權抗辯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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