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分為兩段。
第壹段是關於初任法官資格的規定。
實施法官資格制度特別是國家統壹司法考試,是對現行法官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保證法官素質的重要舉措。根據該款規定,在德才兼備的基礎上,新任命的法官除具備法官資格外,還必須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這裏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是指國家對新任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實行統壹的司法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壹種考試制度。這裏的“具備法官資格”是指新任命的法官必須符合本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即具備以下條件:1。他有中國人的國籍;2.至少23歲;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4.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5.身體健康;6.高等院校法學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學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法學碩士、博士或者非法學碩士、博士,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職務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這壹條的第二段是關於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要求。
根據該款規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即院長、副院長的任職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從現任法官隊伍中選拔人選;二是考慮到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從院外調入擔任院長或副院長。這兩個辦法也是我們多年實踐的總結,但值得註意的是,這次法官法的修改,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人民法院改革的需要,對因人事改革或者機構調整的需要,從法院系統調入擔任庭長、副庭長的人選,設置了嚴格的條件,即還必須符合法官的條件,必須符合本法第九條的規定。重點是第九條第壹款第(六)項中的規定,即考生必須是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兩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法學碩士、博士或者非法學碩士、博士,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職務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能擔任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