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要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
2.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訊問同案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4.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其陳述有罪情節或者無罪辯護,然後再向其提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籍貫、籍貫、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理等。
5.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同時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那麽,妳知道法律要求公安機關審判犯罪嫌疑人是什麽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