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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級別

只有壹個首席大法官,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首席大法官。法官的四個等級和十二個等級如下:(1)首席大法官;(2)首席大法官:壹級、二級;(三)高級法官:壹、二、三、四級;(4)評委:壹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法律分析

法官的基本職責是正確適用法律。司法上稱之為法律審判,其基本原則是“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來判斷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應該是獨立的,他作為裁判的標準只能是案件的事實,不能被其他任何因素所幹擾。也就是說,法官裁判過程的每壹個環節都要受到法律的管轄,法官會嚴格按照法律做出判決。壹項判決是否合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司法法官是否嚴格執行法律程序,是否根據具體的客觀事實正確引用和解釋法律。法官必須依據案件事實和相應的法律規範做出合理的判斷。選擇適用的法律後,適用的程度必須適當。在刑法上叫量刑。確信是前提。在壹個罪名下選擇壹個合適的量刑幅度,壹般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就需要法官公正地做出合理的判斷。總之,壹項判決是否合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司法法官是否嚴格執行法律程序,是否根據具體的客觀事實正確引用和解釋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八條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法官由院長提請NPC人大常委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庭長、副庭長由NPC常務委員會主席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依照NPC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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