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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檢察官可以向律師介紹案情嗎?

壹是禁止法官、檢察官向律師介紹案件,向當事人推薦或者介紹律師,要求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二是禁止律師明示或者暗示與法官、檢察官有特殊關系,禁止律師在公開場合或者通過媒體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機關、法官、檢察官有特殊關系。

三是禁止律師、法官通過媒體、自媒體等平臺對案件進行歪曲、誤導的宣傳和評論,禁止通過轉發、評論等方式炒作誤導、虛假、投機信息。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已聯合下發《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和《關於進壹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律師職業的意見》,經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兩個意見對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律師隊伍建設,構建法官、檢察官、律師“親”“清”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

意見以負面清單的形式,詳細列舉了七種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包括禁止私下接觸、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紹案源、禁止利益輸送、禁止不正當交往、禁止利益聯結等。

《意見》對完善不當聯系溝通監測調查機制、強化司法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律師執業監督機制、推進不當聯系溝通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

強調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不當接觸監測預警、線索移送、聯合偵查等工作機制。

法院、檢察院要完善審判權內部運行機制,嚴格執行“三項規定”月報制度,防止司法幹預。

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律師執業的監管,加快建設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律師因不當接觸交流受到處罰的信息,規範律師風險代理行為。

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落實辯護代理聽取律師意見制度,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機制,為法官、檢察官、律師搭建公開透明的交流平臺。

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職人員律師職業的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於從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職並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工作人員。離職包括退休、辭去公職、免職、辭退、調動等。

本意見所稱律師是指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職和兼職律師(包括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律師)。本意見所稱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是指不以律師名義執業,但就相關業務領域或者案件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論證,或者代表律師事務所開展協調、業務拓展等活動的人員。本意見所稱律師事務所行政管理人員,是指受聘於律師事務所從事文秘、財務、行政、人力資源、信息科技、風險控制等工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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