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國政治、經濟和社會形勢的變化,該法典已經修改了100多次,以適應新的形勢。其中最重要的有:1819的法律廢除了第726條和912條,從而使外國人和法國人在繼承法上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法律廢除了第22 ~ 33條的民事死亡制度和第2059 ~ 2070條的民事拘留制度。1855登記法完善了關於抵押的規定。1871第三共和國鞏固後,進行了大範圍的法典改革運動。這場運動主要針對婚姻法和親屬法。由此修改了婚姻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特別是放寬了對父母同意的要求,更加方便了當事人。1816廢止離婚制度,1884恢復,但1945恢復了基於夫妻同意的離婚。關於親權的行使,已經制定了壹個控制制度,1889、1910、1921號《受虐待或被遺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剝奪或限制親權。由於戰爭的原因,1923的法律對有關收養的條款進行了重大修改,1966的法律又進行了修訂。關於夫妻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由於第1891號、第1917號和第1925號法律對配偶壹部分遺產的用益權作了補充規定,這壹權利有所擴大。1965法律從根本上改變了丈夫壹人獨大的夫妻財產制。廢除了財產制,允許妻子不經丈夫同意開立銀行賬戶,管理個人財產。1970號法律廢除了丈夫是壹家之主的原則。最後,1972號法律廢除了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可以概括為:物權的主體和客體增加了,民事主體從個人發展到合夥、法人、聯合組織、公司、國家。民事客體從物質財富延伸到無形財富。對所有權的限制越來越多。比如,礦山、土地、草原的絕對所有權是受法律限制的。契約自由受到限制和幹涉。合同的種類增加了,“集體合同”出現了。侵權責任原則已經轉向過錯與嚴格責任並重的原則。在婚姻家庭方面,丈夫的權利被削弱,使已婚婦女享有充分的權利,父母幹涉子女婚姻的“同意權”被逐漸廢除。近年來,法國民法典進行了大幅度修改,主要涉及:對人的身份能力、人格和人格權的保護;此外,2006年3月3日,法律改變了自1804問世以來壹直不輕松的三編體例。它把法典從三部分改成了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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