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進化的理論模式基本上有兩種,分別對應於關於社會發展的進化論和建構論:“進化論”強調法律的進步依賴於社會自身的自發自治來實現法律制度的進化,認為經濟社會生活的客觀需要和人民的呼喚與參與是法律進化發展的真正動力,也是避免法治文明逆轉的根本保證;建構主義更註重通過人為的理性建構來改變和進步法律制度,尤其贊賞政府在法律制度改革中的主導作用。
其次,在法律演進發展的道路上,對應於以進化論和建構主義為核心的社會發展的本土化和國際化,法律演進也有兩條道路選擇:“本土化”強調壹個國家的法律演進或發展要以其現有的法律文化遺產和本土資源為基礎,顯然這是壹種歷時性的思維;“國際化”認為,當今世界,經濟、科技、文化、政治等諸多方面都明顯呈現出國際壹體化的趨勢。任何國家為了適應多元融合的大趨勢,滿足經濟改革和科技進步的迫切需要,都必須改變落後的法律制度,借助其他國家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豐富的法律經驗,完成各種社會制度和社會生活的法制化進程。
再次,就法律演進與發展的動力來源而言,對應於社會發展的內生發展與外生發展的區分,法律演進與發展也不同於內生發展:內生法律演進與發展的特點是法律演進與發展的基本動力是內在的,即來源於國家和社會的需要,對國家和社會處於壹種主動狀態;外生型法律演進和發展的特點是,法律演進和發展的基本動力是外在的,即由外力(往往是外部壓力)推動,對於我們國家和我們社會來說,處於被動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