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涉及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機關、單位應當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保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國家對在保守和保護國家秘密、改進保密技術和措施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公開後可能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1,國家大事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符合前款規定的政黨秘密事項,屬於國家秘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第十壹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中央機關規定。
軍事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