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後,房屋已過戶至女方所有,王青實際占有居住多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交付使用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第十壹條房屋所有權轉移即視為房屋交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出賣人書面交付通知的,自書面交付通知載明的交付日期起,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姜某是該房屋的法定事實所有人,王青是該房屋的客觀事實所有人,應認定為姜某已將該房屋過戶。比如姜隱瞞真相,與典當行簽訂了抵押協議,而典當行並不知情,這在法律上叫做善意取得,抵押協議是有效的。如果說實話,屬於姜與典當行惡意串通,損害王慶權益,屬於無效協議。
典當抵押如已在房管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蔣軍須持他項權利證書,典當行須持蔣軍出示的借條、營業執照及買受人、承辦人身份證,同時須在房管登記處辦理房屋權屬名稱變更登記。
2.女方是離婚協議取得的房子,離婚了。附條件協議的條件成熟時協議生效,所以王青是房屋的客觀所有人。是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提出異議,造成損失。因為房屋所有權是以登記為依據的,所以王慶只能要求姜賠償損失,並在合理期限內搬出房屋。
3.及時主張權利。有條件協議在條件成熟時生效。生效後,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所有權轉移,所有人在法律規範下從事民事活動。
第二,
1,應該可以接受。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王女士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有利害關系。被告明確,在法院受理範圍內。
2.如果能獲得賠償,65戶* * *壹起出錢賠償王女士。
3.找空調支架掉了的戶主,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