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法官從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並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人員中選任。新任命的法官應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進行專業能力審查。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壹般從下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中選任。院長應當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驗。副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官、檢察官或者符合法官、檢察官條件的其他人員中選任。法官的職責、管理和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二條* * *在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從事法律教育、研究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九條從事法律教學、研究,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從事審判、檢察、法律工作和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離開原崗位,經考核合格,可以擔任公證員。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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