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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哪壹條侵犯了肖像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018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人像是特定的自然人借助於圖像、雕塑、繪畫等可以識別的外在形象。”拍攝者擅自提交該女子照片的,拍攝者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報刊負責對其發表的稿件進行審核,包括文字和照片。如果發表的稿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作者和報刊均有責任,應認定為* * *侵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01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請求賠償的權利。什麽是“肖像權”和“肖像權”,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藝術意義上的肖像(或攝影)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所有者的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壹種觀賞性的造型作品。法律意義上的肖像權包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所享有的個人利益。壹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肖像是自然人外貌的藝術表現。通常我們在判斷壹個人物的外在形象是否構成人像時,要結合其形態和位置來看。首先,人物要有肖像特征。第壹,它的表現形式是通過攝影反映特定公民的形象;第二,畫像還必須反映特定公民的主要特征,如體態、外貌、表情等;第三,畫像必須真實,有爭議,知名人士壹眼就能知道是誰的畫像。其次,必須是壹個公民的具體畫像的事實。在畫面中,公民肖像應在整個形象中占據突出的主要位置,並作為特定的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的使用來達到目的。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肖像是藝術化的再現,要固定在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誌等。)具體地、獨立地。它是來源於並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可以被人支配、控制和處分,具有壹定的財產利益。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謂“財產利益”不是來源於自然人本身的體貌特征,而是來源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反映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自然人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實際上是保護人格利益的需要。所謂“肖像權”,是自然人專屬的壹種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復制其形象(肖像)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公民在自己肖像中體現的個人利益是我國法律對肖像權的保護對象。它包括基於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侵犯肖像權對於當事人利益的維護是有負面作用的,所以即使在壹定程度上無法約束自己,對於當事人來說,如果遇到這樣的問題,也應該積極的去理解,這對於維護自己的利益會起到重要的作用,即使會出現相關的錯誤,仍然可以自己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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