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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法律法規?中國的法律法規有哪些,有哪些類型,包括哪些內容?

中國法律的淵源,即具有普遍約束力和不同效力層次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

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和公民都必須遵守,其他壹切法律、法規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它的制定和修改都有嚴格的程序。目前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頒布)和四個修正案。

第二,法律。它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非基本法。理論上前者比後者更有效,但實際操作中壹般不區分。前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等。後者是行政許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師法等。根據立法法,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在不違背法律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修改或者補充。

三。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效力低於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等。

第四,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其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必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方可實施。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效力低於行政法規,高於同級或者下級地方政府。

5.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前者由國務院下屬部委等部門制定,如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後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與壹般的“紅頭文件”相比,規章的制定程序更為嚴格,必須經過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地方政府規章)審議通過。與壹般的“紅頭文件”不同,它們必須由主要負責人或各部委或地方政府的負責人簽字才能生效。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低於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

6.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不包括民族鄉)的人大(註意這裏沒有常委!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補充和變通,但是補充和變通的規定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也不得補充和變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經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七、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制定經濟特區條例,並在經濟特區實施,以達到有關規定在特區“先行先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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