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公共法律服務供給不足。壹是公共法律服務的方式和內容與老百姓的實際需求存在壹定偏差,“問需於民”有待加強;二是適應特殊人群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是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是公共法律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不完善。壹些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人是註冊律師和專業法律工作者。他們得到的補貼很少,大部分靠的是公益情懷和社會責任。如何整合利用好這些資源,實現長效運行,是未來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重點和難點。此外,公共法律服務的質量標準和服務評價機制、監督機制和懲戒機制尚未建立和完善。
四是公共法律服務的宣傳力度有待加強。壹是群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內容和功能缺乏系統了解,知曉率低;二是法治宣傳創新程度不足,基本處於傳統普法狀態。普法針對性不強,實用新穎,效果不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通過實習考核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從事兼職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允許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