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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什麽情況下可以離婚?

離婚的法律規定如下: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

(二)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冒充夫妻的;

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形式和標準:

(1)包養二奶通常表現為有配偶的男子以金錢和物質支付女方,雙方保持相對穩定的同居關系或相對固定的性關系,女方壹般只與對方維持這種關系;

(2)同居是指配偶壹方在婚外公開與異性同居,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主觀目的,不構成重婚;

3、重婚和離婚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應承擔的責任:

(1)損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2)離婚時分割財產、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應照顧無過錯方;

4、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標準:

(1)家庭暴力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影響受害者的身體,給受害者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暴力的表現形式包括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等手段;

(2)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身體或精神受到侵害。濫用可以采取積極行動或消極行動的形式。如虐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缺少食物、衣服、疾病和治療。持續、頻繁的家庭暴力是壹種積極的、行為上的虐待;

(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照料義務的人拒絕贍養、撫養、照料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嚴重行為。遺棄是不作為的表現形式,應當履行義務而不履行,導致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5、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情節較輕,造成輕傷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受害人的請求,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實施者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行為人造成家庭成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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