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是根據1983年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的規定,於1983年6月65438+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審計署是國務院28個部門之壹。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委員會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成員。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審計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1。擬定審計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審計、金融法律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組織、領導、協調和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二、向國務院報告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和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壹)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二)中央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三)省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和決算。(四)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中央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五)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國務院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基金、社會捐贈基金及其他有關基金和資金的財務收支。(六)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署進行的審計。四、向國務院總理提交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受國務院委托,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五、組織實施執行國家金融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六、配合省人民政府* * *領導省審計機關,協調省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管理當地審計專員辦公室。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八、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服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九、組織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活動。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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