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持股的條件如下:
(1)雙方權利義務要明確;
(2)意思表示真實;
(3)代理協議不違反法律;
(4)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五)其他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470條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2.代持股份有什麽法律風險?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如下:
1.股權持有協議的有效性被否定。即使股權代持協議能夠證明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存在股權代持關系,當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仍將被認定為無效;
2.不承認股東身份。代理持股關系應該是在委托關系的基礎上形成的,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它要求雙方具有建立委托關系、簽訂委托合同或代理持股協議的相同意向。沒有合同但雙方有事實行為的,也可以依法認定存在代理持股關系,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可以由該法律關系確定;
3.衡平法受到懲罰。當顯著股東因未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有權依據工商登記記載的股權權屬,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股權;
4.名義股東風險。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持股關系的情況下,名義股東應當承擔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的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