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復議。壹般而言,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壹項法律制度;
2.行政裁決。通常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定授權和法定程序,對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與合同無關的具體民事、經濟糾紛作出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3.國家賠償;
4.民事訴訟。
法律救濟的特征
壹是受理機關法定。只有法律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和作出決定。
二是有嚴格的受理範圍和審理程序。《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有關機關對超出受理範圍的案件不予受理,違反法定程序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有明確的申請和起訴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自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之日起2年內,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違法的;提起民事訴訟的壹般時限是三年。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逾期將喪失申請和起訴的權利。
第四,審判方式明確。行政復議原則上以書面形式審理,特定情況下也可以采取調查取證、聽取意見等方式審理;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第壹審公開開庭審理,第二審根據情況公開開庭或書面審理。
第五,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不履行決定的,有關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因下列事項未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