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擴展數據:
直系親屬和近親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的範圍有重疊也有區別,所以不能說所有的近親屬都可以委托,有的可以有的不可以。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都可以是訴訟代理人。
在刑事案件中,幫助辯護的稱為“辯護人”,在民事案件中,代理訴訟的稱為“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直系親屬參加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受刑罰處罰、被搶劫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處理有關事務的人。委托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親自處理事務,向委托人報告結果,向委托人移交委托事務所的財產。委托人應當賠償委托人造成的損失。
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辦理相關事務。受托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指示,因為受托人根據指示處理的事務是委托人的事務,不得從事授權範圍以外的有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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