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聘用全職員工的,只能與壹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和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對於壹個企業來說,如果有嚴格的規章制度,這些都是最正常的事情。這也是對妳權益的壹種保障!兼職也要盡量通過法律手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如果因為沒有合同而被用人單位克扣工資和獎金,最好及時向勞動部門投訴。
通過勞動仲裁,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和具體待遇問題。
擴展數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九十壹條涉及非全日制工作,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這壹規定可以理解為:雖然用人單位招用了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但未對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法律不幹涉,因此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可以合法存在。
所以,是否允許兼職的存在,《勞動合同法》把決定權交給了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單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處分或者糾正,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當然也可以不予追究。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見,法律雖然沒有禁止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並不提倡和支持。
再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章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相關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後壹勞動合同不影響前壹勞動合同履行的情況下,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多個非全日制勞動關系。
所以勞動合同法本質上是承認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客觀存在,是壹種不提倡也不禁止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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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