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行政確認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行政確認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行政確認(1)即確認個人和組織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形式有哪些?(2)承認,又稱認證,是對個人和組織現有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所確認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認和肯定。(3)證明,即行政主體向他人明確肯定要證明的客體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或某種情況。(4)登記,即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在有關政府登記簿上記載行政相對人的某種情況或事實,並依法予以正式確認。(5)同意,即行政主體經審查同意或同意相對人的申請或某種法律行為。(6)認證,即對法律關系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後確認或證明其效力的行為。(7)行政評價,即行政主體對特定法律事實或客體的性質、狀態和質量的客觀評價。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二十四條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後,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同壹個行政機關是同壹被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第二十六條壹方或者多方因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兩個以上行政案件,或者因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發生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為* * *共同訴訟。第二十七條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壹人代理訴訟。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第三十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按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法保密。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的審判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行政確認的形式基本分為確認、認可、證明、登記、認可、認證和行政鑒定。這些形式都是圍繞著行政主體進行的,行政主體也有壹些法律規定,而這些行政主體的劃分和指定,在處理很多案件時,可以使案件順利進行。
  • 上一篇:法律顧問和律師的區別
  • 下一篇:法律與道德電影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