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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公司法修改了哪些條款?

2013 12.28十二屆六次常委會通過了《NPC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這也包括12對現行公司法的修改。修訂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將於2004年3月38日起施行。

12點修改:

(壹)刪除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認繳的出資額”。

(三)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五)刪除第二十九條。

(六)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七)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

(八)刪去第五十九條第壹款。

(九)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全體發起人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按照章程募集的實收資本總額”。

(十)將第八十壹條改為第八十條,第壹款修改為:“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壹)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足額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三款修改為:“發起人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十二)刪去第壹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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