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法律體系是壹個國家所有現存法律的整體;法律體系是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系統有機整體;法律體系的理想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部協調;法律體系是客觀規律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壹。
第二,法律體系的構成
我國法律體系由憲法及其相關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七部分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
第三,法律體系的主體
1.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權利或義務主體,是指依法參與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這類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國家、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2.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活著的個體即生物人的人,是基於出生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3.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這類組織可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法律體系的邏輯構成
壹.法律等級和權威
法律體系由不同層次的法律組成,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而且不同法律之間是有權威性和優先性的。憲法作為最高法律,具有最高權威,其他法律法規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二、法律的銜接與銜接
不同的法律相互聯系,相互銜接,形成壹個系統的法律體系。在制定法律時,我們需要考慮它們與現有法律之間的關系,以避免矛盾和沖突。
三。法律的適用和解釋
法律體系要求法律的統壹適用,同時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和適用,以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具體案件,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裁決。